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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该怎样立遗嘱才有法律效力?

来源:广州浩城商务咨询有限公司 作者:admin 发布时间:2015-11-12 22:10:53 已被浏览 9

一、遗嘱的种类
  对遗嘱的分类,从形式上对遗嘱分为:自书遗嘱、代书遗嘱、录音遗嘱、口头遗嘱和公证遗嘱。
  1.自书遗嘱
  自书遗嘱由遗嘱人亲笔书写、签名,注明年、月、日。
  《最高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若干问题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40条规定,公民在遗书中涉及死后个人财产处分的内容,确为死者真实意思的表示,有本人签名并注明了年、月、日,又无相反证据的,可按自书遗嘱对待。
  2.代书遗嘱
  代书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由其中一人代书,注明年、月、日,并由代书人、其他见证人和遗嘱人签名。
  3.录音遗嘱
  以录音形式立的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
  4.口头遗嘱
  遗嘱人在危急情况下,可以立口头遗嘱。口头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危急情况解除后,遗嘱人能够用书面或者录音形式立遗嘱的,所立的口头遗嘱无效。
  5.公证遗嘱
  公证遗嘱由遗嘱人经公证机关办理。
  二、立遗嘱应当注意的问题
  1.在自书、代书遗嘱中应当注意不要忘了由遗嘱人签名。
  2.代书遗嘱、录音遗嘱、口头遗嘱需要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而且口头遗嘱是遗嘱人在危急情况下订立的,在危急情况解除后能够用其他形式立遗嘱的,之前所立的口头遗嘱无效。
  如果不注意以上问题,就可能导致遗嘱无效或者部分无效。
  另外,根据《意见》35条规定,继承法实施前订立的,形式上稍有欠缺的遗嘱,如内容合法,又有充分证据证明确为遗嘱人真实意思表示的,可以认定遗嘱有效。
  三、各种遗嘱之间的证明力大小
  《继承法》第二十条规定,遗嘱人可以撤销、变更自己所立的遗嘱。
  立有数份遗嘱,内容相抵触的,以最后的遗嘱为准。
  自书、代书、录音、口头遗嘱,不得撤销、变更公证遗嘱。
  《意见》第42条规定,遗嘱人以不同形式立有数份内容相抵触的遗嘱,其中有公证遗嘱的,以最后所立公证遗嘱为准;没有公证遗嘱的,以最后所立的遗嘱为准。
  四、 遗嘱的效力问题
  公证遗嘱效力等级高于非公证遗嘱,立遗嘱最好做公证吗?答案是否定的。
  其实这是一个认识上的误区。遗嘱只要是立遗嘱人的真实意思,其形式符合法律要求,内容不违反法律规定,就都是有效的,没有效力高低之分。张三的遗嘱是代书遗嘱,李四的遗嘱是公证遗嘱,张三的遗嘱的效力与李四的遗嘱的效力并无区别,法律也不会将其区别对待(前述遗嘱符合是立遗嘱人的真实意思,其形式符合法律要求,内容不违反法律规定的要求)。而且,从另一个方面来看,采用公证遗嘱的形式立了遗嘱,修改起来程序比较繁杂,因为想要达到修改的内容产生法律效力的目的,就必须每一次修改都采用公证的方式,对时间及金钱都会产生浪费。但是,必须看到的是,同一个人所立的数份不同形式遗嘱中,公证遗嘱的证明力最大。所以仅在这里介绍相关法律知识,采用什么样的形式立遗嘱,就由当事人自行选择吧。
  目前有一种比较常用的立遗嘱形式,就是由律师代书并见证的遗嘱。律师代书遗嘱能够更明确的用简练的法律语言表达立遗嘱人的意思,避免产生歧义以及存在不符合法定要素或违反法律规定造成的无效。而且在立遗嘱前,还能为当事人做一次全面的咨询答复,让当事人明白其行为的法律后果,消除心中的疑虑,更清楚的表达自己的真实意思,律师也可以根据当事人意思帮助当事人正确设定遗嘱的内容。同时律师见证也是能够提高遗嘱作为证据时的证明力的一种很好的方法,在产生争议时,律师见证遗嘱的真实性更加容易得到确认,因而更大程度上的被采信。另外,如果当事人想要变更遗嘱内容,也不必象公证遗嘱那样,“一经公证,每次变更都需要公证”,而是可以由立遗嘱人自行选择变更遗嘱内容时所采用的方式。
  五、哪些遗嘱无效?
  1.见证人不适格的代书、录音、口头遗嘱无效
  《继承法》第十八条规定,下列人员不能作为遗嘱见证人:无行为能力人、限制行为能力人;继承人、受遗赠人;与继承人、受遗赠人有利害关系的人。
  《意见》第36条规定,继承人、受遗赠人的债权人、债务人,共同经营的合伙人,也应当视为与继承人、受遗赠人有利害关系,不能作为遗嘱的见证人。
  2.未保留必要的遗产份额的遗嘱部分无效
  《继承法》第十九条规定,遗嘱应当对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继承人保留必要的遗产份额。
  《意见》第37条规定,遗嘱人未保留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继承人的遗产份额,遗产处理时,应当为该继承人留下必要的遗产,所剩余的部分,才可参照遗嘱确定的分配原则处理。
  继承人是否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应按遗嘱生效时该继承人的具体情况确定。
  3.遗嘱的其他无效或者部分无效情形
  继承法第二十二条规定,无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行为能力人所立的遗嘱无效。
  遗嘱必须表示遗嘱人的真实意思,受胁迫、欺骗所立的遗嘱无效。
  伪造的遗嘱无效。
  遗嘱被篡改的,篡改的内容无效。
  《意见》41条规定,遗嘱人立遗嘱时必须有行为能力。无行为能力人所立的遗嘱,即使其本人后来有了行为能力,仍属无效遗嘱。遗嘱人立遗嘱时有行为能力,后来丧失了行为能力,不影响遗嘱的效力。
  《意见》38条规定,遗嘱人以遗嘱处分了属于国家、集体或他人所有的财产,遗嘱的这部分,应认定无效。
  《意见》39条规定,遗嘱人生前的行为与遗嘱的意思表示相反,而使遗嘱处分的财产在继承开始前灭失、部分灭失或所有权转移、部分转移的,遗嘱视为被撤销或部分被撤销。
  《继承法》第二十一条规定,遗嘱继承或者遗赠附有义务的,继承人或者受遗赠人应当履行义务。没有正当理由不履行义务的,经有关单位或者个人请求,人民法院可以取消他接受遗产的权利。
  《意见》43条规定,附义务的遗嘱继承或遗赠,如义务能够履行,而继承人、受遗赠人无正当理由不履行,经受益人或其他继承人请求,人民法院可以取消他接受附义务那部分遗产的权利,由提出请求的继承人或受益人负责按遗嘱人的意愿履行义务,接受遗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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