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超过六个月的担保期限 没能告倒担保人

来源:广州浩城商务咨询有限公司 作者:admin 发布时间:2015-12-30 22:36:15 已被浏览 9

对于借款约定还款期限的,过了还款期限二年不起诉的,就过了法定诉讼时效,很多人都知道。但很少人知道,向担保人主张权利的法定期限却是借款到期后6个月,超过6个月起诉的,法院不予支持。近日,沙河口区法院便审理了这样一起案件。
 
  债务借款未还找担保重打借条
 
  2011年4月3日,李某向贺某借款15万元,约定1个月偿还。到了2013年2月5日,李某没有还钱,眼瞅着快过2年了,贺某怕过诉讼时效,找到李某,要求李某重新打借条。
 
  李某便重新给贺某打了一张借条,加上利息,新借条金额为18万元,约定还款日为2013年7月8日。贺某怕李某逾期不还钱,要求李某的妹妹小娟在重新打的借条上作为保证人签字。
 
  起诉超出六个月担保人没责任
 
  到了约定的还款日,李某人间蒸发,电话停机。今年7月6日,眼瞅着借条又要过2年的诉讼时效,无奈之下,贺某委托辽宁青松律师事务所的王律师将李某及妹妹小娟起诉到沙河口区人民法院,要求李某给付借款人民币15万元,利息3万元。同时请求小娟承担担保责任。
 
  近日,法院作出一审判决,判决李某在判决生效后偿还贺某借款15万元、利息3万元,同时判决李某在2013年7月9日之后,到判决确定的还款日,以15万元借款本金为基数,按照同期银行贷款利率给付延期履行利息。同时,驳回了贺某要求小娟承担担保责任的请求。(责任编辑:广州收数公司